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或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1.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 类),截止开标时未担任其它在建 (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1.2本项目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地质或岩土专业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备注: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2025年7月-9月)本单位社保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每人在本项目只能担任一个岗位,不得兼任。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信誉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书即可,按招标文件附件1格式):自2024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投标人和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不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良行为处罚期限内。
注:上述不良行为信息未注明公布期限的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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