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平公资建2025271号】叶县水利局河南省灰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招标预告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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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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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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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1.总则.......................................................................... 15 2.招标文件...................................................................... 16 3.投标文件..................................................................... 17 4.投标......................................................................... 18 5.开标......................................................................... 19 6.评标.......................................................................... 20 7.合同授予...................................................................... 20 8.纪律和监督................................................................... 20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第三章评标办法...................................................................... 22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1. 评标方法..................................................................... 26 2. 评审标准..................................................................... 26 3.评标程序......................................................................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5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3 【平公资建2025271号】叶县水利局河南省灰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叶县水利局河南省灰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叶财招标-2025-54 2.项目名称:叶县水利局河南省灰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最高限价:39716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 项目概况:本次项目建设范围为灰河干流及其支流老灰河、护城河、任店沟,建设河道总长度94.5km,其中灰河干流平顶山市鲁山县境内18.5km,叶县境内51m,漯河市舞阳县境内7.5km。建设主要内容:1、河湖系统治理,包括澧河河道引排水设施、灰河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岸线生态改造、地貌形态修复、入河口形态修复、湿地文化园建设等;2、管护能力提升,包括界桩界碑埋设、“四个一”告示牌等、智慧监管设施;3、助力流域区域发展,包括沿河步道、亲水平台等便民亲水设施建设。 5.2 招标范围:工程勘察测量,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及报告编制工作,建设期现场技术服务。 5.3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已落实; 5.4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勘察设计相关成果的编制,并承担相关后续设计服务至工程结束; 5.5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等,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协助招标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5.6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6.合同履行期限:至竣工验收完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3.2 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配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 投标人为其任意缴纳3个月的社保证明; 3.4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提供叶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承诺函。同时,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投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5 投标人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不得有不良记录,否则为无效投标(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时间:2025年9月 25日至2025年10 月15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pds.gov.cn/); 3.方式:潜在投标人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址:http://ggzy.pds.gov.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招标文件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叶县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投标人可以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3.监督部门: 名称:叶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联系人:孙先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200548Z3870 电话:0375-8899005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叶县水利局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镇明清街198号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75-6113992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七路15号中亨大厦7楼 联系人:郭女士、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1-55022102 180396739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女士、张先生 电话:0371-55022102 18039673951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pds.gov.cn/ggzy/)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 项目xx 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 ”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 ”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pds.gov.cn/ggzy/)。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不见面 ”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具体内容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恢复重大紧急项目交易服务的公告 http://ggzy.pds.gov.cn/tzgg/41494.jhtml)
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 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自行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召开。 1.11.1 本合同主要工作内容不允许分包。 1.11.2 本项目涉及到的科学试验、环境保护等的设计,确需分包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须经发包人同意。 不允许负偏离。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所有投标人请时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变更均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发布,不再另行通知,如未及时查看影响其投标,后果自负。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出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资料 (4)项目组人员配备 (5)类似业绩 (6)技术部分 (7)综合部分 (8)其他资料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部分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现场位置、周边环境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编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file)到平顶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2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交易系统。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予退回。 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4.3.3 投标文件的提交及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通知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开标。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7、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 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注: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中“(七)鼓励招标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的规定,该项目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注:投标人须将证明材料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评分:20分 (2)技术部分评分:55分 (3)综合部分评分:25分 2.2.3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设计方案: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8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勘察测量、编制勘察设计文 件和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 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勘察设计文件: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 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 和载体。 1.1.4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 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 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 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 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承包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1.10.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 引起的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 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 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 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 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 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 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 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 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 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 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 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 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 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 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 等。 4.1.4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 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 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5 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 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 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 为 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 第11条约定执行。 5.1.4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 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 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 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 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 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 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 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 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 察设计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 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1 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 勘察设计文件。 6.5.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 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 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 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 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 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承包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 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 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承包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 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承包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承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 由此造成费用的 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 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 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 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 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 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 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 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 自文件接收之日起 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 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 由及其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 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 机构的审查不减免承包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审查意 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 承包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承包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 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 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 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 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 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 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 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 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 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 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 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承包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 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承包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 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 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 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 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参加验收 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 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 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 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 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 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 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 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 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 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 包人重新提交。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 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承包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 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承包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2.1 工程:叶县水利局河南省灰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1.1.2.2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2.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1.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规划阶段相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承包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估后,根据需要向发包人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4)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交付可行性研究阶段最终成果时,应同时将勘察设计过程的完整配套成 果(专题报告、勘察设计说明书和附图等)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发包人。 1.2.1.2 初步设计阶段 (1)依据发包人合理要求,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阶段成果。提交的初步设计阶段成果应满足相 关规范和标准。 (2)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报告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根据需要向发包人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 档。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交付最终初设阶段勘察设计成果时,应同时将设计过程的完整配套成果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发包人。 1.2.1.3 招标设计阶段 (1)依据发包人合理要求,承包人提交招标设计阶段成果。提交的招标设计阶段成果应满足相 关规划和标准。 (2)承包人应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按时提供各标段(按施工标标段)招标需要的设计资料(含 技术文件和电子文档)。 1.2.1.4 施工图设计阶段承包人按照双方确定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供应 计划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2.1 监理人 2.1.1 发包人不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2.2 决定和答复 2.2.2 发包人在72小时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 承包人应当督促答复。 3.1 项目负责人 3.1.1 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除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勘察设计进度计划,项目盈亏分析外的其它事项,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1 勘察设计范围 4.1.1 工程范围:工程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及报告 编制工作,建设期现场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所必需的专题报告编制(招 标人另行招标的专题除外)。 4.1.2 阶段范围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SL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完成的项目审批必须的相关专题。 (1)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SL619-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 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图册及相关建筑设计等。 (2)初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3)初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SL619-2021)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初步设计报批要求以及发包人对初设阶段工作的 要求。 (4)完成初设阶段的移民征迁、水保、环保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5)完成与初设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1)按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研究和勘察设计 (包括主要或关键临时工程)。 (2)协助发包人制定分标方案;编制招标设计报告,提供招标设计与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量与 投资对比清单及相关说明,提供分标段分解概算。招标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满足编制招标文件和招 标的需要。 (3)配合招标代理单位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负责编制标段清单 概算,提供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4)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招标工作。 (5)完成招标设计阶段的移民征迁、水保、环保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6)完成与招标设计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1)依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招标设计文件,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研究和勘察 设计,并逐项解决初步设计阶段和招标设计阶段遗留的技术问题,对工程重要技术问题进行研究。 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2)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工程施工所需施工图阶段各类图纸和文件(包括主要或关 键临时工程),图纸的质量满足施工要求;按照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勘察设计变更问题,配合做好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提供需要 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4)按照投标文件要求且满足现场施工服务要求,提供现场设代服务并常驻工地,进行勘察设 计交底并参加工程有关验收工作,提供有关验收需要的勘察设计报告。 (5)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的编制以及联合试运行等工作。 (6)配合发包人开展有关科研工作,组织有关技术讨论会。 (7)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移民征迁、水保、环保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8)完成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上述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费用已包含在投 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3 工作范围:勘察设计报告编制及相关的后续服务。 5.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5.1.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 图纸内容、软件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1.2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 。 5.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5.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 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图纸、文件、 概算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 变更情形 6.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6.1.2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 时,双方对设计服务酬金计取、设计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设计补充协议。 6.2 终止情形 6.2.1 当发生法律或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 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答复,本合同视为终止。 6.2.2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6.2.3 本合同在服务期限届满并结清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6.3 合理化建议 6.3.1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给予的奖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7.1 合同价格 : 7.2 付款方式:设计批复后支付总合同金额的60%,项目完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的,按下列第(2)款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叶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最终的费用:。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年 月,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及报告编制工作,建设期现场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所必需的专题报告编制(招标人另行招标的专题除外)等各阶段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止;后续服务周期至通过竣工验收 。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1.1.项目概况:本次项目建设范围为灰河干流及其支流老灰河、护城河、任店沟,建设河道总长度94.5km,其中灰河干流平顶山市鲁山县境内18.5km,叶县境内51m,漯河市舞阳县境内7.5km。建设主要内容:1、河湖系统治理,包括澧河河道引排水设施、灰河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岸线生态改造、地貌形态修复、入河口形态修复、湿地文化园建设等;2、管护能力提升,包括界桩界碑埋设、“四个一”告示牌等、智慧监管设施;3、助力流域区域发展,包括沿河步道、亲水平台等便民亲水设施建设。 1.2.招标范围:工程勘察测量,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及报告编制工作,建设期现场技术服务。 2.1.按现行的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2.2.设计文件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现行的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 求,同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2.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考虑交通维护、临时施工便道、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 2.4.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行业、省、市有关现行的规范、规章、规定的要求编制。 2.5.设计后期配合施工工作 本勘察设计任务书中内容,如有与国家、行业、省、市有关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标准)、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行业、省、市有关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标准)、规章、规定执行。如有不清楚、不一致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提出,以便补充完善。如果承包人未提出,以要求较高文件的执行。 4.1.服务要求:投标人须指名本项目的联系人并注明联系方式,全权处理此项目设计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成果资料需要修改、补充、调整,投标人要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到场,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其他服务承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承诺。 4.2.质量要求: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等,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协助招标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5.1.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报告、图纸等 5.2.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满足评审、上报要求 5.3.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纸质版10套,PDF版,word、excel、cad等可编辑的电子版各一套,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交。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资料 四、项目组人员配备 五、类似业绩 六、技术部分 七、综合部分 八、其他资料
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大写) (¥ 元)做为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和要求提供完善的勘察设计服务。 2.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勘察设计服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书,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备注: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如有)、社保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如有)等扫描件。 项目组配备的其他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外的拟派人员。
备注:附职称证(如有)、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如有)、社保证明扫描件。
备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备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如下:
(附:开户许可证明资料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否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在代理公司所在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追究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 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填写,不属于的无需填写此项内容)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建设单位(甲方): 编制单位(乙方): 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制止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廉政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购买商品房、房屋装修及出国出境、“参观”旅游等提供方便和资助;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不得指定招标文件约定外的物资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特殊材料和设备。 三、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领导及工作人员外出“参观”旅游或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使用甲方指定的未经招投标的分包队伍;不得向甲方领导及工作人员赠送商品房、装修居室或为其子女上学、出国留学提供资助;不得违反规定向甲方领导及工作人员实施与行贿有嫌的一切行为。 四、甲、乙双方要互相监督,共同抵制不廉洁行为。乙方如发现甲方领导及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索贿受贿等行为,应向甲方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贿赂行为,应向乙方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乙双方也可直接向河南省水利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371-65958897。 五、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必备附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后生效。 六、双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协调,共同负起监督责任。要加强检查、审计和监督力度,把各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解决在未然之中。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各种苗头和问题,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并责令纠正。问题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廉政责任书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2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项目负责人:证号:
项目组其他成员:
说明:投标内容汇总仅为评标汇总时需要,不作为评审依据,请投标单位汇总后列出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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