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三期)-火青路道路工程(宣纸路至经四路路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招标人 |
名称:泾县经济开发区开城实业有限公司 |
地址:泾县贺村东路与同心路交叉口往北约1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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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泾县开发区创业路与琴溪路交汇口恒升科技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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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三期)-火青路道路工程(宣纸路至经四路路段) |
项目编号 |
JX-GC-GK-2025034 |
开标时间 |
2025年9月22日10时00分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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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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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20977703.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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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5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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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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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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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姚志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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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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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71712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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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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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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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业绩:长三角一体化产业转移泾县合作区项目(一期)-道路工程-河纬七路东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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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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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长三角一体化产业转移泾县合作区项目(一期)-道路工程-河纬七路东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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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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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地址:宣城市泾县蔡村镇政府对面农技综合楼(联合体牵头人)、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97号上城国际小区G8栋09室(联合体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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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20978434.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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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5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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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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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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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徐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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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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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91911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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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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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合体牵头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合体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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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业绩:2023年城区道路沥青路面及人行道维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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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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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2023年城区道路沥青路面及人行道维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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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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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地址: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弯树路2号(联合体牵头人)、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检察院宿舍楼104号(联合体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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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20975276.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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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5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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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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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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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张书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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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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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20192021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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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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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合体牵头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合体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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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业绩:吴堡西路(深秀南路-翼然路)等2条道路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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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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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吴堡西路(深秀南路-翼然路)等2条道路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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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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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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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安徽起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公示时间 |
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异议联系方式:招标人联系人:汪先生,联系电话:13956562539,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18788803630。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2366549。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评审情况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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